(2016)陕010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蔡娜与王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娜,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蔡娜,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璐,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娜与被执行人王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案件款6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