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刑更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水才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水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61号罪犯施水才,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11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水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1日作出(2006)泉州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3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04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110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水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水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水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