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左宗仁与左宗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宗仁,左宗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606号原告:左宗仁。被告:左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宗仁诉被告左宗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宗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宗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宗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