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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左宗仁与左宗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宗仁,左宗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606号原告:左宗仁。被告:左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宗仁诉被告左宗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宗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宗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宗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