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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25号罪犯陈波,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