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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王振芳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振芳,王振凤,王三,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471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芳,农民。被告王振芳,农民。被告王振凤,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继承王二、王振芳、王振凤、王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