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王振芳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振芳,王振凤,王三,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471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芳,农民。被告王振芳,农民。被告王振凤,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继承王二、王振芳、王振凤、王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