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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XX与芦XX、李XX、刘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郑XX,芦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郑XX,男,汉族。被执行人芦XX,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0088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芦XX、担保人李XX、刘XX分别所有的位于襄汾县南辛店乡南辛店村临夏线路西(原南辛店派出所)北房十间的院落一座、晋L**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晋L**号大众牌小轿车。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2015)襄民初字第00889—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芦XX所有的位于襄汾县南辛店乡南辛店村临夏线路西北房十间院落一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XX、刘XX分别所有的晋L**丰田牌小轿车、晋L**号大众牌小轿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男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