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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镉、娄万枝与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镉,娄万枝,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陈镉,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娄万枝,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74594-1。法定代表人揭克。被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5297M。法定代表人董庆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08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15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71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