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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6民初376号原告王某。被告梁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立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农历10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甲,××××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2016年农历正月初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次日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农历10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甲,××××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现均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6年3月14日,即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一子,且分居时间较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立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