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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令狐荣利与杨正池范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荣利,杨正池,范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利,男,生于1951年12月9日,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杨正池,男,生于1955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范安元,男,生于1970年4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利与被执行人杨正池、范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正池,范安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利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本院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8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