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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珍诉被告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一审民事裁定书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12号原告:王桂珍。委托代理人:申德明。被告:李春刚。被告:李春荣。被告:李春英。被告:李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诉被告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赡养费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