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珍诉被告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一审民事裁定书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12号原告:王桂珍。委托代理人:申德明。被告:李春刚。被告:李春荣。被告:李春英。被告:李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诉被告李春刚、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赡养费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