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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与肖广花、原审被告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肖广花,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负责人陈向前,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雄,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君谊,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枫,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君谊,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广花,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罗军。上诉人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与被上诉人肖广花、原审被告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2)隆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盛达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邵中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以盛达隆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没有追加盛达公司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经重审后,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盛达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原审被告盛达公司下落不明,一审采用在该公司住所地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证明公告送达过程的有效依据,该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公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未有效送达,本案重新审判时存在违法缺席判决这一新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虽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因原一审判决存在遗漏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过,但因盛达公司系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参加诉讼,且本案事实认定与该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宜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