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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合作联社,潘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财保17号申请人金昌市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金昌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某某在金川区的购房款4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金昌市某某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53万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某某在金川区的购房款4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