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建卫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750号罪犯周建卫,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原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坛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周建卫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夜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100000已履行34000元。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建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卫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