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739号原告刘红艳,女,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叶盈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艳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