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东梅与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梅,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496号原告宋东梅,华北石油综合一处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彦民。被告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梅与被告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逯初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