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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晓菁与吴礼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菁,吴礼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764号原告:胡晓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振江,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礼法。原告胡晓菁诉被告吴礼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副本材料,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菁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礼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晓菁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编号为2015-09-23的《网店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卖方)向原告(买方)转让淘宝店铺(网店旺旺名称:阳光小草20),转让费用为人民币9000元,并约定在店铺转让后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破坏买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账号以及密码。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必须退还已收的转让费。原告依约于2015年9月25日、28日分两笔支付给居间方杭州猎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900元(其中转让款9000元,居间佣金900元)。居间方于2015年10月6日转付给被告转让款人民币9000元。2015年9月29日,双方将该网店关联手机变更为原告的手机号码,后又变更支付密码等。至2015年10月3日,原、被告完成该网店的交接。但2015年10月8日12时50分,原告收到阿里巴巴集团(淘宝网)信息称:您已修改手机……此后原告即无法登陆涉案网店,亦无法管理和使用该网店。依据淘宝网店变更流程,系被告通过网络平台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找回并再次修改了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错过了双十一的销售良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吴礼法未作答辩。原告胡晓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淘宝店铺转让居间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及约定。证据2、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履约。证据3、手机短信记录、淘宝网登录界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回函和网店信息,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被告吴礼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及杭州淘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网店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网址为https://chinwu.taobao.com、旺旺名称为阳光小草20的网店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9000元,需一次性付清;甲、乙双方各需向丙方支付转让费总额10%的佣金即人民币900元;转让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破坏乙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也不得有转移帐号内资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果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甲方必须十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发生纠纷向丙方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各方还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转让费,并办理了网店交接手续。2015年10月8日,原告收到阿里巴巴集团的信息,表明其网店的手机已修改,原告155×××××247的账户服务已停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另查明: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综合安全部查询,涉案网店当前的绑定手机为187××××1932。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店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网店转让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现被告擅自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致使原告无法经营该网店,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转让费人民币9000为基数,从2015年10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公告费,系被告未到庭所致,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晓菁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转让费人民币9000为基数,从2015年10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吴礼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晓菁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胡晓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胡晓菁负担2000元,由被告吴礼法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钟飞燕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羊 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