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卫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68号罪犯李卫华。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泰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泰中刑终字第0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0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卫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卫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华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卫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亮代理审判员 马 胜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