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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志洪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16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洪,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1157号原告:朱志洪,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原告朱志洪诉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朱志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志洪诉称: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金洲管理区祈福酒店南侧物业,总价为141473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支付了剩余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通知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办理收楼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楼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7548.62元,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共251天),每日按已付房款1414730元的0.05%标准计算。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创鸿嘉园的开发商,已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11月23日,原告朱志洪(乙方)与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创鸿嘉园自编4栋-1幢2202房(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总金额为1414730元。原告应于合同网上签订之日支付424730元,剩余房款须于2012年11月23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按其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则视为甲方已实际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等”。原告已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2013年10月9日,被告开发的创鸿南沙一品一期永久用水报装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12月31日,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出具《证明》,证明南沙创鸿一品住宅小区(869户)燃气安装工程已完工,具备通气条件。2014年1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邮政局确认南沙创鸿嘉园1-7号楼符合通邮条件。2014年6月30日,被告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就涉案楼宇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涉案楼宇的用电类别为居民用电。2014年7月1日,涉案房屋楼宇所在地块通过供电部门受电工程竣工检验。2014年8月1日,被告就其开发建设的上述楼宇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称被告未向其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办理收楼手续。原告尚未办理收楼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给原告���涉案房屋在2014年8月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该日前已取得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故涉案房屋在该日前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在房屋具备交楼条件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收楼,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被告共延迟223天,按已付房价款1414730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出违约金为157742.4元。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楼共计251天,计算有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志洪支付逾���交楼违约金157742.4元。二、驳回原告朱志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朱志洪负担215元,由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大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