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卫市宏建势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崔立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崔立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878号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施洪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莹,该公司收费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崔立刚,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立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负担。审判员 孙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蓓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