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宏申请执行于伟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审批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执行局拟稿人编号(2016)黑0623执509号日期2016年4月27日份数3份打字马彦校对于飞印刷马彦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于宏,女,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于伟兴,男,汉族,无业,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于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伟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于伟兴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于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此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彦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于宏申请执行于伟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签发人经办人本联存卷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于宏申请执行于伟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年4月27日(2016)黑0623执5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已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公章)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于宏申请执行于伟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签发人经办人本联存卷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于宏申请执行于伟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509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年4月27日(2016)黑0623执5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已将林甸县西南街3委47组,丘地号4-2-6-16,建筑面积42.71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由于宏继承。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章)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