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申请执行高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高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林某某申请执行高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高某、陈某某偿还林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陈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