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许元江与马芝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元江,马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许元江,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马芝平,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芝平的银行存款15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