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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166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