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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