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某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厚远陆某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隆安县,现住平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昌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酒后驾驶桂L×××××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卢某、凌维庆两人沿平果县马头镇人民路延长线二栋往龙XX府方向行驶至二栋桥头路段时,车辆碰撞到道路中间绿化带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卢某、凌维庆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当日的血液进行采样并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酒后驾驶桂L×××××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卢某、凌维庆两人沿平果县马头镇人民路延长线二栋往龙XX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二栋桥头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绿化带后发生侧翻,造成乘客卢某、凌维庆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的血液进行采样并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的含量为1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卷材料粘贴纸、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广西平果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现场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卢某、凌维庆受伤情况说明,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的供述,鉴定聘请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5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罚”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厚远陆某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