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思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呜(曾用名陈思鸣),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3月9日决定逮捕,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电话联系告知被害人孙某的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称已获赔偿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思呜于2015年1月26日14时3分驾驶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圣美阳光小区路段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孙某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思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民事赔偿款项共计307659.90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思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思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思呜于2015年1月26日14时3分驾驶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圣美阳光小区路段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孙某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思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思鸣是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职员,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是桂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已就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外资经济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外资经济部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6341.90元,该款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转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账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款支付给被害人的亲属。另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已支付给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13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民事判决书、收条、招商银行支付结算查询报表、民事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思呜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思呜虽然未能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赔偿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案发后其留在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思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桂全代理审判员 梁 梁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