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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春芳与陈国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芳,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芳,男,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陈国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人陈春芳与被执行人陈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明应当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据2015年11月13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商初字第51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国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商初字第51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