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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汝××官庄镇陶陂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10”和“120”,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计210000元,该款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谅解,建议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豆素云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协议书、收条、谅解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