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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东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东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036号原告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街10号。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杨,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玉杰,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东晖。原告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东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