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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朋奇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34号罪犯张朋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朋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朋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盗窃罪: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张朋奇伙同他人在新郑市、新密市、禹州市等地盗窃摩托车作案22次,价值共计86220元,盗后销赃后挥霍。抢夺罪:2011年6月5日,张朋奇等二人在长葛市一广场便道上,夺走蔡某某现金200余元及手机一部,手机价值1170元,抢后销赃挥霍。该犯系主犯。罪犯张朋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记过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朋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朋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