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晶、冷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晶,冷媚,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沐铁官,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晶。被执行人冷媚。被执行人陈文涛。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肖小星,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小星。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永泰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晶、冷媚、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万元,诉讼费1.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