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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10)陂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