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司新仁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新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785号原告司新仁,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村长王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新仁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新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新仁负担。审判员 王雪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