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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庆炳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炳,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29号原告:陶庆炳,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江建飞。原告陶庆炳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庆炳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陶庆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