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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06号原告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王世专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