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06号原告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审 判 员 王世专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