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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彦君、杨泽斌等与熊志、熊润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君,杨泽斌,熊志,熊润德,邓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君,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杨泽斌,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柳州市凯达XX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志,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熊润德,男,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邓小妹,女,195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彦君、杨泽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志、熊润德、邓小妹归还借款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3号1栋1号(原1#)别墅一栋(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2007)第400282号)为被执行人熊润德、邓小妹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熊润德、邓小妹共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3号1栋1号(原1#)别墅一栋(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2007)第400282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熊润德、邓小妹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陈彦君、杨泽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