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孔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72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组织机构代码57210118-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孔英,女,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