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呼毕斯哈拉图与纪永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毕斯哈拉图,纪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呼毕斯哈拉图,男,蒙族,48岁,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纪永强,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永强:6229760580600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