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任杨与被执行人朱秀娟、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任杨,朱秀娟,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许任杨,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朱秀娟,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王昊,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山东威海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秀娟、王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秀娟、王昊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34202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秀娟、王昊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342026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