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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1983年1月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位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前,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甘10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现申请执行人李永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法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崇印审 判 员  黄晓妮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