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执民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与吴志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吴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丁进军。被执行人:吴志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志川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2457046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志川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志川名下坐落于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吉黄大道龟山洋国惠花园A栋惠成阁11层02号房,因设有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吴志川名下车牌号为粤L×××××的车辆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吴志川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2457046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6456元及执行费2697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志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2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中代审判员 林大为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