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尚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10号罪犯尚跃,别名尚飞、尚二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尚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08)邳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2)邳刑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尚跃的缓刑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宣告缓刑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尚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尚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尚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