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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谢东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08号罪犯谢东兴,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土桥子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东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东兴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谢东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东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东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