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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彦淞、李学波与崔海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淞,李学波,崔海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01号原告:王彦淞,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学波,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崔海东,男,27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淞、李学波诉被告崔海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将侵占原告位于御园小区8-1-602室房屋腾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万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二原告与另案原告刘超宇物权确认纠纷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原告申请要求驳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淞、李学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元,退还原告王彦淞、李学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