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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尹维林、王之琼、龙行秀、尹心兰、尹碧军申请执行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林,王之琼,龙行秀,尹心兰,尹碧军,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尹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申请执行人:王之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系尹维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龙行秀,女,汉��,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申请执行人:尹心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法定代理人:龙行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系尹心兰之母。申请执行人:尹碧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法定代理人:龙行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系尹碧军之母。被执行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069.1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