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拉哈提·阿布力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自报姓名),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务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买毒人向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在本市大兴区仁和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两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净重1.15克。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的供述,证人田×、尚×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因特情介入得以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帕拉哈提·阿布力米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