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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祝某与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544号原告祝某。被告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