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祝某与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544号原告祝某。被告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