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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455号原告颜某某,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萧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