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占福与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占福,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袁占福,男,回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明,男,回族,生于1977年2月1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明在农业银行固原钟楼分理处账户(62284812*****436511)存款63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