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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6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万国与被告涂世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国,涂世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6518号原告:蒋万国,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世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蒋万国诉被告涂世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万国的委托代理人代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世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蒋万国诉称: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原告自带车辆承接被告的运输业务。被告每月只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剩余费用年底一并结算。2015年1月15日,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涂世平支付运费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涂世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红砖到浙江省嘉兴市各个工地,运费为每匹砖0.058元到0.12元,按路程的远近来计算砖的单价,年底结算,每月可预支部分生活费用。另外,被告还要求原告为其从事记账事务,并承诺支付原告报酬。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原告用牌号为河北x号农用车为被告运输红砖,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费用。2015年1月15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张,载明:“涂世平欠蒋万国拉红砖运费大写(陆万元)。涂世平,2015.1.15。蒋万国在浙江嘉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涂世平拉红砖运费,2014年还有55984.14元,加算帐工资整:60000元”。《欠款单》出具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事实,有《欠款单》、运费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涂世平差欠原告蒋万国运费等共计60000元,有《欠款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蒋万国运费等共计6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涂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科审 判 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鹏 更多数据: